今日在群内见到一个搞笑段子:小明买了1套100万的房子,首付款30万,按揭贷款贷款70万,1年之后,还款银行本钱1万,殊不知就在这个时候,房子价格爆跌,随后这一房子市价就值50万,随后银行打来电話,当时出借小明70万是由于房子价值不低于70万,如今房子就值50万了,小明欠银行69万,那么必须小明给予抵押价值不少于19万的抵押物,或是取出19万做提前还贷。小明为了更好地购房已经花完了全部存款,19万没法没办法取出。这个时候银行说那么就竞拍吧,铁锤一敲卖价不大不小恰好50万,最终小明啥都衰落着,最后还欠银行19万。 搞笑段子虽是段子,可是造成一篇异议,很多人表述的见解是,我准时还房贷,是否有毁约,银行为何收我的房子。
一、买房者和银行的关联 贷款关系:买房者向银行贷款,借款出首付款以外的卖购房款。 抵押关联:用房子做为偿还的贷款担保 二、担保价值问题 贷借总金额70万,抵押物原价值100万,后撑杆跳高值50万。银行遭遇一个选择:立即扣留房地产,依据合同书,借款人理应结清贷款合同书中未结清的约,如不更换结清,银行有权利对房子进行交易。 可是依据物权法193条要求:抵押人的个人行为足够使抵押资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利规定抵押人终止其个人行为。抵押资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利规定修复抵押资产的价值,或是给予与降低的价值相对应的贷款担保。抵押人不修复抵押资产的价值都不给予贷款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利规定借款人提早偿还债务。 换句话说全部前提条件是抵押资产价值降低,均是因为抵押人的个人行为导致的,即仅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价值降低有过失的,才依照此条的要求解决。针对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缘故促使抵押资产价值降低,假如规定抵押人修复抵押资产的原价值或是给予价值非常的贷款担保,强叔说房觉得对抵押人有失公正。 三,实行问题 即使银行有着这一支配权,银行是不是确实要违反本身权益去履行这一支配权呢? 我的理解是NO,银行银行是商人,而不是典当公司,办事总要有一些界限的。一切智力正常的的银行都不可能在这时饰演黄世仁的人物角色,银行在全部借款流程中的目的性是怎样尽量的全额的取回贷款,而不是将人逐出房子随后再次逼债,和社会主义核心观是相违反的。 绝大多数买房者的房子是自住房,那么房子的销售市场价值上并不危害招待人的偿还意向,自住房人的心理状态一般是房子价格跌涨与我危害并不大,家的含义更长远,只需不下岗,就能再次还下来。 银行稽查是必须考虑到稽查成本费的。房价暴跌后,银行遭遇的主要问题是,处理这些托欠银行贷款不还,不还月供的人。 住房贷款仍在继续换,银行看起来D疼,去收房子啊。 四、系统化问题 住房贷款的首付款一般是30%,短期内内此类情况最少我是看不见有任何迹象,再再加上还了两年住房贷款,除非是房价暴跌50%,不然不可能发生保物不够的状况。 假如100万的房子跌到了50万,这已经并不是简易的个案,很可能是系统风险,这样的事情下根据目前的产业结构,房子价格大跌,房价跌的毫无疑问并不是一家俩家,如果是大规模的抵押物的价值都降低了,银行应该怎么办,银行是沒有执行权的,每一次实行都务必要求法院执行,人民法院逐渐陪着银行实行不计其数的住宅? 可是银行取回来怎么处理?全部销售市场都是在下挫,买的人更少了,怎么可能卖的出来,银行取回来一堆卖不掉的房子,还需要自身承担责任,还让好多好多人露宿街头,银行的智力退出了? 房价跌的越惨房子会难卖,断贷的越大,银行坏账损失也越大。这时自身必须处理的断供房已经卖不过来了,强叔说房觉得银行假如再强制拿准时偿还的顾客动刀啦,银行这就是犯二啊?更不要说那么做很有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了。 可以参照四川汶川详细地址的处置方式 2008年5月23日,银监下达《实施意见四川汶川地震导致的银行业呆帐贷款销账工作中的通告》,规定针对借款人因为此次地震灾害导致重大损失且无法得到商业保险赔偿,或是以保险赔偿、贷款担保追索后仍不能偿还的负债,应确认为呆帐并立即给予销账。 综上所述 别听她们耸人听闻,放心好了,银行也怕坏账损失,你只需准时还贷,相当于实现了坏账损失,银行才不可能去收了你的房子随后取得销售市场上折扣率卖,银行全是国家的,没必要对正常的还款的人着手,这也是双输。 再讲,房价暴跌,你居然还能准时换月供,这肯定是是高品质顾客,银行恨不能让你vvvvvip等级的工资待遇,怎么可能来取回你的房子。 |